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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芳诉姜卫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女,汉族。

被告姜a,男,汉族。

原告杨a与被告姜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抽烟、不讲卫生,我看不惯被告的行为,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但被告至今没有改变,不付生活费,在外面吃喝嫖赌。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崇明老家的一切财产归被告所有,A理发店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保证以后好好干活挣钱,改掉一切不良习惯,为了女儿,为了家庭幸福,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以后我再犯错,一切随原告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a与被告姜a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姜b,现为A小学学生。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抽烟、不讲卫生,产生过争吵。2001年前,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有所好转,协助被告父母在老家建造了楼房三上三下。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家庭开支主要依靠原告,夫妻经常争执,影响了关系,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证改正错误,并希望原告给予夫妻和好机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了女儿,夫妻共同生活了近十年,对原、被告而言除了夫妻感情外,还意味着责任。被告的不良习惯和赌博行为,是夫妻产生矛盾的根源,对此,被告有过错。现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保证能够改正,原告应从往日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对女儿的重要性的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只要被告言行一致,改正自己的错误,积极的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姜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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