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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9249号

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东。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X号楼四层南段。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法律顾问。

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兴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懋兴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某某、中关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懋兴源公司诉称:中关村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向懋兴源公司租赁大模板,模板租赁费x.4元、外挂架租费4118.4元、楼梯销售5072元、赔偿费x.69元,合计x.49元。被告中关村公司共支付x元,尚欠x.8元未付。懋兴源公司多次催收欠款,中关村公司不予支付。现懋兴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关村公司支付欠款x.49元、违约金6868.8元、利息x.2元及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懋兴源公司放弃了要求中关村公司支付利息x.2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关村公司答辩称:租赁模板事实存在,但此项目是挂靠在中关村公司的。中关村公司同意支付租金,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中关村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9日,懋兴源公司与中关村公司签订建筑模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中关村公司向懋兴源公司租赁大模板、角模及异型模、外挂架、楼梯踏步、电梯井平台用于国家林业局宿舍楼;租赁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7年6月9日,租期共计90天,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超过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关村公司向懋兴源公司支付押金4万元,双方结算后押金可转为租金,模板退场前付租金的80%,模板退齐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租赁物出库及入库时,由双方共同检验,出入库物件以双方共同签字的单据为有效,所发生租费的租赁物资以实际进场为准;中关村公司应妥善使用与保管所租赁物资,租赁物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或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丢失及损坏的,则按照双方议定的附件1《全钢大模板及附件的维修赔偿标准》向懋兴源公司赔付赔偿金。模板退齐后,十日内应将模板附件退齐,超过十日,按丢失处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由中关村公司负责;懋兴源公司未按时提供租赁物,应向中关村公司赔偿违租金30%的违约金。中关村公司不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一天,按所欠租费的千分之四向懋兴源公司缴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所欠租费总额的百分之三;维修、清灰包干1.2万元整。合同签订后,2007年3月18日至2007年3月29日,懋兴源公司向中关村公司提供了租赁物。据懋兴源公司统计,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发生的租金合计x.40元、外挂架租费4118.40元、楼梯销售5072元。经过核对,中关村公司对此表示认可。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中关村公司向懋兴源公司分三次共支付了x元。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12月20日,中关村公司将部分租赁物退还给了懋兴源公司,有价值x.69元租赁物丢失。

上述事实,有懋兴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租费清单、出库单、退货单、丢失物清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懋兴源公司与中关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懋兴源公司向中关村公司提供了租赁物,中关村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向懋兴源公司支付租金。中关村公司丢失了部分租赁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懋兴源公司的损失。庭审中,中关村公司代理人经过核对出库单及退库验收结算单,对于懋兴源公司提供的租费清单、赔偿费清单予以认可。对于懋兴源公司要求中关村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关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懋兴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中关村公司不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一天,按所欠租费的千分之四向懋兴源公司缴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所欠租费总额的百分之三。中关村公司欠懋兴源公司x.49元中有x.69元为赔偿费,不应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五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元八角。

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丢失损失费三万一千六百八十元六角九分。

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一千七百一十八元三角三分。

四、驳回原告北京懋兴源嘉业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华

二OO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齐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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