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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3人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中技文化,系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中技文化,系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酉某、李某,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中技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X镇X街道。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酉某,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张某经预谋后利用职务便利,从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生产流水线上共窃取三星、现代等各品牌的内存条92根、希捷牌硬盘1只,并将其中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的38根内存条销赃给被告人江某。案发后,从被告人徐某、张某共用的衣柜中扣押三星、现代、美光等品牌的内存条共计54根、希捷牌硬盘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7,985元。上述涉案赃物除内存条38根未追缴外,其余涉案赃物均已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窃取公司APPLE牌笔记本电脑半成品1台,计价值人民币4,670元。被告人徐某、张某窃取公司价值人民币14,400元的APPLE牌笔记本电脑2台,并藏匿于被告人徐某工作所用的静电箱内。被告人张某窃取公司CPU3块(价值人民币2,559元,其中2块已扣押并发还),并将其中1块销赃给被告人江某;窃取三星牌内存条20根(已扣押并发还,价值人民币6,600元)并藏匿于其工作的流水线下。窃取TOSHIBA牌500G硬盘2只(已扣押并发还,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藏匿于被告人徐某工作使用的静电箱内。

案发后,已从被告人徐某、张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4,320元和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张某、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出具失窃材料证明,证人张某、崔某、张某某的的证言,劳动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供称92根内存条中其仅窃取25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张某经预谋后,采用共同窃取或单独窃取的方法,从公司窃取电脑及配件,并将所窃取的电脑及配件存放于二人共用的衣柜内或生产流水线下或工作所用静电箱中,因被告人徐某、张某事先有共同预谋,且具体实施了窃取的行为,故被告人徐某、张某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张某部分犯罪是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张某、江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张某、江某能自愿认罪且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均已追回及退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九十三元,发还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刘海林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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