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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珍诉王成昌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王b,男,汉族。

原告赵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a及其委托代理人王a、陈a,被告王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a诉称,婚后被告性格暴戾,独揽经济大权,常讥笑原告娘家穷。2002年1月,原告因病切除左肾后,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也不拿出钱来替原告医治。亲友及村干部曾多次做被告工作,但被告仍然无实际行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对其虐待原告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计人民币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登记书、有关的病史卡、银行存折及村委会的证明1份;

被告王b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己从没骂过原告。2002年1月,因原告患病,在治疗中发现大儿子的血型与被告不符,为此,夫妻产生矛盾。现考虑到双方年纪大了,此前夫妻关系较好。今后己也愿意有经济上、物质上及生活上照顾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2年1月,原告经查患肾癌,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发现大儿子与己血型不配,为此夫妻产生隔阂。但之后,原告看病就医,被告也能予以陪护。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看病过程中,经济上不愿拿出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坚持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表示要看被告今后的实际行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尚好,双方理应珍惜彼此多年感情。特别是原告患病后,被告更应从生活上、精神上、经济上对原告多加照顾和关心,夫妻间应同甘苦、共患难。现被告愿意在各方面今后对原告予以照顾和体贴,原告也表示同意视其今后行动,给予机会。对此,双方更应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只要被告能切实履行其承诺,相信双方关系今后能得以继续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a要求与被告王b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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