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3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小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润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之斌、常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润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吉润公司前身是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中心,自2001年3月起接替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北京市丰台区晨光小区角门西里X号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转收供暖费服务(供暖提供为北京龙鼎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北京市丰台区X乡建筑工程筹备处)。和田宽公司在晨光小区角门西里X号楼X单元X号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1.45平方米,分配给职工赵某华居住,和田宽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与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署供暖协议书,承担该套住房供暖费,但一直欠付自2002年11月至2008年3月止的供暖费x.4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和田宽公司支付供暖费x.42元,并承担诉讼费。

和田宽公司一审中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和田宽公司(甲方)和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供暖协议,主要约定:甲方职工居住在由乙方负责供暖的房屋,甲方同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乙方交清本年度全冬的供暖费;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交费期限;甲方新增职工用户或职工因故变动住房,可不在重新签订供暖协议书,但甲方须督促职工到乙方办理供暖费签证单。不办者,仍由甲方负责交纳供暖费。和田宽公司职工赵某华居住在丰台区角门西里晨光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45平方米。和田宽公司一直拖欠2002年至2007年度供暖费x.42元。

1994年,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从北京市丰台区X乡建筑工程筹备处取得供暖费的收取权限后,于2008年3月,将丰台区角门西里晨光小区X号楼的有关收取供暖费的事宜委托给吉润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和田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和田宽公司和四方公司之间签订的供暖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后四方公司将该合同项下有关收取供暖费的权利转移给吉润公司,故和田宽公司理应向吉润公司给付供暖费。现和田宽公司享受供暖服务后,拖欠供暖费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吉润公司作为有权收取供暖费用的一方,要求和田宽公司给付供暖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一万三千五百六十一元四角二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和田宽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赵某华于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在和田宽公司工作,1997年4月调动到北京市龙门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工作,并于2002年2月在龙门公司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因此,赵某华的人事关系属于龙门公司,是龙门公司的职工,吉润公司以和田宽公司作为被告不符合客观事实;二、赵某华调动到龙门公司后,龙门公司与吉润公司签订了新的供暖合同,并据此向吉润公司支付了1998年至2002年的供暖费,共计2606.4元。吉润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自1998年开始吉润公司与龙门公司确立了新的、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并履行了4年,吉润公司提出与和田宽公司存在供热合同关系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

吉润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吉润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协议、说明、证明、资质证书、供暖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和田宽公司与四方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四方公司依照供暖协议履行了供暖义务,和田宽公司应当按约给付相应的供暖费。现吉润公司受四方公司委托收取丰台区角门西里晨光小区X号楼的供暖费,和田宽公司应当向吉润公司支付其所欠的2002年度-2007年度的供暖费。对于和田宽公司提出赵某华不是该公司职工的上诉主张,因和田宽公司未将赵某华调动情况告知四方公司,亦未与四方公司解除原供暖协议,故和田宽公司仍应按原供暖协议履行义务。对于和田宽公司提出吉润公司与龙门公司形成新的供热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和田宽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北京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孙之斌

代理审判员常亮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