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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平诉李建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俞a、温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吴a诉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a诉称,原、被告婚后被告及家人常无故打骂原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未成。此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2005年8月,被告再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就此在外居住,一直至今。由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

被告李a辩称,2006年4、5月间,己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原告经常来探望,并带了许多东西。由于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介绍相识,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李b。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尚好。2002年8、9月间,双方因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同年11月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嗣后,夫妻关系有一定改善。2005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另居。2006年2月,被告因患脑溢血住院手术,并于同年5月被闵行区碧江地段医院收治入院,一直至今。期间,原告经常去医院探望被告,并为被告购买东西。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结婚证、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及有关的调查材料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因琐事产生过不和,但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在被告患病住院的较长时间里,原告作为妻子能经常探望被告,在精神、生活及物质上等给予被告关怀体贴,夫妻感情犹存。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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