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BRIGHTYEAR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奋飞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5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密云县工业开发区A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x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奋飞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x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奋飞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李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医疗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林某、被上诉人奋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奋飞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医疗科技公司购买奋飞公司经销的不锈钢制品,尚欠奋飞公司货款x元,要求医疗科技公司给付。

医疗科技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医疗科技公司购买奋飞公司经销的不锈钢制品,给付奋飞公司部分货款属实。因医疗科技公司当时买卖不锈钢制品的经手人员已离职,具体欠款数额有待核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奋飞公司、医疗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医疗科技公司购买奋飞公司经销的不锈钢制品,合同签订后,医疗科技公司给付奋飞公司货款x元,并约定医疗科技公司接收奋飞公司不锈钢制品后付清全部货款。2006年6月22日,医疗科技公司接收奋飞公司的不锈钢制品后未将余款x元给付奋飞公司。此款经奋飞公司向医疗科技公司索要未果。现奋飞公司诉于该院,要求医疗科技公司给付。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医疗科技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其以核实具体数额为由要求延期给付,该院限定医疗科技公司核实欠款数额的具体日期,逾期医疗科技公司未到庭告知核实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医疗科技公司购买奋飞公司经销的不锈钢制品,就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奋飞公司货款。奋飞公司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医疗科技公司以核实欠款具体数额为由要求延期给付,该院已限定医疗科技公司核实欠款数额的具体日期,但医疗科技公司逾期未到庭告知核实结果。故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医疗科技公司给付奋飞公司货款x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医疗科技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双方合同约定,货到付清余款。依据该约定,奋飞公司未收到余款不应交付医疗科技公司货物,货物已交付,就说明医疗科技公司已经支付余款,双方已“钱货两清”。奋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医疗科技公司未支付余款。故医疗科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奋飞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货到付清余款。奋飞公司已经供货,而医疗科技公司并未付清余款,其理应依约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记帐凭证、收货清单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医疗科技公司与奋飞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医疗科技公司收货后仅向奋飞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未依据合同约定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奋飞公司,构成违约,其理应向奋飞公司支付余款。奋飞公司已依约供货,是否付款的举证责任在医疗科技公司,现医疗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奋飞公司付清余款,故医疗科技公司关于其已付清余款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一元,由x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二元,由x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