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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某乙票据权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1866号

原告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乙票据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4月3日购买我公司货物,为我公司开具支票,但至今未付款,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乙给付我公司票据款x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不是争议支票的票据权利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一千四百六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欧联伟业墙体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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