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山科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3846号

原告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震华,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长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伯松,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山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山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大公司诉称:2006年7月12日,英大公司与长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山公司购买英大公司持有的北京盈创年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公司)5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长山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00万元,剩余300万元应于200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英大公司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长山公司仅支付200万元,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按期支付。2006年10月30日,长山公司向英大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于2006年11月1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但是,长山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款至今没有支付。现英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长山公司立即向英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6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其中截止至2007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长山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2日,英大公司与长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英大公司同意向长山公司转让其投入盈创公司数额为500万元的出资,占盈创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与之相应的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长山公司,长山公司同意受让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长山公司同意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周内支付英大公司上述转让款项中的200万元,剩余款项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英大公司承诺并保证协议签订生效后采取合作行动(包括出具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各种文件),使长山公司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论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前或之后,如果英大公司违约或长山公司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长山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06年10月30日,长山公司向英大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称因资金紧张,请英大公司予以宽限,并承诺于11月15日将股权转让余款300万元付清。

另查,2006年12月8日,有关股东身份变更的事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进行登记。长山公司至今未向英大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款。

上述事实,有英大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英大公司与长山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英大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将股权变更至长山公司名下,履行了自己应负义务。根据协议约定,长山公司应当向英大公司支付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款。故英大公司要求长山公司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长山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英大公司有权依法要求长山公司支付利息。但英大公司依据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日期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因英大公司接受了长山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的承诺函,故表明英大公司同意长山公司延迟至2006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因此,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自2006年11月15日起算。长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长山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三百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定期存款标准,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元,由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四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长山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费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任颂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兆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