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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4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代理检察员顾伦,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持票欲从阜阳站乘坐1184次旅客列车前往西安,在候车室进站口处,值勤民警见高某甲神色慌张,便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上衣夹克衫左内侧口袋里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20克,检出海洛因成份。现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乙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尿样检测报告单、火车票、人口信息查询表和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并欲通过旅客列车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甲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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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0年4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代理检察员顾伦,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持票欲从阜阳站乘坐1184次旅客列车前往西安,在候车室进站口处,值勤民警见高某甲神色慌张,便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上衣夹克衫左内侧口袋里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20克,检出海洛因成份。现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乙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尿样检测报告单、火车票、人口信息查询表和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并欲通过旅客列车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甲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巨龙

审判员田坤

书记员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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