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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诉娄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

被告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

委托代理人蔡X(系被告之子),住同被告娄X。

原告樊X与被告娄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X,被告娄X的委托代理人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于2009年装修房屋时将X室原来的进户门和铁栅门拆除,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且改变了门锁位置,导致开门时直接撞到X室的铁门,现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拆除铁门,故原告也起诉要求被告将X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被告娄X辩称,被告于2008年装修房屋时拆除了原有的房门和铁栅门,安装了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样防盗门,在装修过程中还优化了防盗门的开启方向,对原告的出行不存在妨碍,而且根据正常情况,原告安装在公用走道上的铁门一旦拆除,就不存在两门相撞及妨碍的状况,因此,被告有权利决定门的开启方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樊X为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系同号甲X室房屋权利人。原告户在X室门外公用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铁栅门,将部分公用走道和被告卫生间窗户拦在铁门内。2008年,被告装修房屋时将X室原有向内开启的进户门与向外开启的铁栅门拆除后改为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样防盗门,并且改变了门锁位置,致使该门与原告的铁栅门存在互相碰撞隐患,为此,双方产生分歧,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拆除走道上的铁栅门。遂后原告也起诉要求被告将X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被告将X室进户门安装为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样防盗门,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通行安全带来隐患,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为避免邻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门,将X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同意将X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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