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诉殷某、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496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华某大厦一层。

负责人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萍,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公主坟支行)与被告殷某、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荣、刘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交行公主坟支行委托代理人陈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德公司、被告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交行公主坟支行诉称,2003年2月25日,殷某因购买冠德公司开发销售的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X号A座X层X号房屋,向交行公主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交行公主坟支行与其签订了《交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向其发放贷款44万元,贷款期限20年,年利率为5.04%。冠德公司于同日签署了上述贷款合同,约定在殷某贷款所购房屋取得权利证明且交行公主坟支行取得抵押物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前,为殷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殷某应于每月21日前归还当月应付贷款本息,截至2008年3月21日,殷某连续2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累计27期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告,仍不按期足额还款。依据借款合同约定,2008年4月2日交行公主坟支行已分别向殷某及冠德公司发出《履约代偿通知书》。现交行公主坟支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殷某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x.72元;2、判决殷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偿还利息(自2008年3月计至起诉前为2058.63元,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08年3月暂计至起诉前为9.39元,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判决殷某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4、判决冠德公司对殷某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殷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冠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5日,殷某与交行公主坟支行及冠德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规定,殷某贷款金额44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贷款利率为5.04%。贷款用途为:购买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X号A座X层X号的房屋,购房总价x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1日,月还款额2913.54元。对逾期贷款部分,交行公主坟支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如殷某逾期还款,交行公主坟支行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殷某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殷某以所购住房设立抵押,在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并由交行公主坟支行收妥之前,冠德公司为殷某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交行公主坟支行向殷某发放贷款44万元。

殷某在偿还贷款过程中多次出现逾期,2008年4月2日,交行公主坟支行分别向殷某和冠德公司发出履约代偿通知书,称殷某至今已累计27期逾期还款,自2008年3月21日起有3254.05元贷款本息还未偿还,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冠德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08年4月2日,殷某拖欠的逾期本金为1195.42元,尚未到期的本金金额为x.3元、拖欠的利息金额为2058.63元、应付罚息3.45元、复利金额共计5.94元。自2008年1月21日后,殷某至今未再还款。

另查,殷某贷款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X号A座X层X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交行公主坟支行提交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欠款明细表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交行公主坟支行与殷某、冠德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殷某负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交行公主坟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现殷某累计多次、连续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交行公主坟支行依约除有权要求殷某归还逾期借款本息并承担由此形成的罚息、复利外,还有权要求殷某提前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本院对交行公主坟支行要求殷某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殷某购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冠德公司的保证责任未免除,故冠德公司依约应当对殷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交行公主坟支行要求殷某、冠德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的负担,故交行公主坟支行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冠德公司、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某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逾期贷款本金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二分及利息二千零五十八元六角三分并支付上述款项的罚息、复利(其中截止至二OO八年四月二日止的罚息为三元四角五分、复利为五元九角四分;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的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计算,自二OO八年四月三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殷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三十六万九千九百七十九元三角并支付该笔款项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O八年四月三日起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殷某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殷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四十二元(原告已预交三千四百七十一元),由被告殷某、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其中三千四百七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另三千四百七十一元,由被告殷某、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财产保全费二千四百零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殷某、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李某荣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