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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04361号

原告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内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在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茂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得在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茂林公司起诉称:2007年8月1日,北方茂林公司与瑞得在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北方茂林公司向瑞得在线公司供应酒水,结帐方式为压批结,需方在下次进货时,给供方结清上次所有货款,放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北方茂林公司依约将酒水送至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京瑞大厦3、X层金碧辉煌夜总会,但瑞得在线公司共欠货款x元。现北方茂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瑞得在线公司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瑞得在线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北方茂林公司与瑞得在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北方茂林公司为瑞得在线公司提供酒水,瑞得在线公司提前6小时向北方茂林公司下达供货通知,北方茂林公司接到供货通知,并明确表示可以供货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将所需商品送到需方接收地点,瑞得在线公司在接货时应在供货交接凭证上加盖公章或指派合同约定的业务代表或指定收货人现场验收签字;北方茂林公司的业务代表为周通、郭某,瑞得在线公司的指定业务代表或收货人为孙珠贺;指定收货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京瑞大厦3、X层金碧辉煌夜总会(以收货单据记载的地址为准);瑞得在线公司的业务代表或指定收货人每次收到供方的商品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场在供货交接凭证上签字,需方的业务代表或指定收货人签收后,即表明需方同意接受凭证上所记载的内容,并且表明需方确实收到上述商品且验收合格,需方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帐方式为压批结,需方在下次进货时,给供方结清上次所有货款,放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即需方在30天之内未进过第二批货,也必须给供方结清所有货款。如需方未按期限支付货款则每次订货必须现结帐,并且超期账款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北方茂林公司向双方约定的地点送货,瑞得在线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庭审中,北方茂林公司提供了2007年10月至11月的销货单17张,上有孙珠贺的签字,证明北方茂林公司向瑞得在线公司提供货物价值x元。瑞得在线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销货单,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方茂林公司与瑞得在线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北方茂林公司依约定提供了货物,瑞得在线公司收货后应当支付货款。北方茂林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瑞得在线公司欠款x元,北方茂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瑞得在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方茂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六万三千零五十三元。

如果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银河世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曼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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