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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森朗弘基贸易有限公司、芒市卓信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四初字第84号-1

原告广东宏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广州大道北X号新达城广场南塔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卫斌、程某,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森朗弘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40—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芒市卓信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德宏州潞西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森朗弘基贸易有限公司、芒市卓信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宏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广东宏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南

代理审判员孙建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腾姣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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