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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3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向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合同另约定了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截止2009年2月24日,其向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供货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62元,但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仅于2009年2月1日支付x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62元及违约金x.90元。

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辩称:现认可欠付的货款金额为x.06元。另一批次金额为x.56元的货款是因对方提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其重新供货,不应计入欠付货款金额,且因该批次货物质量原因,造成己方其他损失。故不同意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同意支付货款x元,愿意接受调解,并要求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质保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另行加付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5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8.74元,由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5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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