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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仕尚中学、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1497号

原告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清源西里兴丰大街(二段)X号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仕尚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X路。

负责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佩尧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仕尚中学(原北京市仁达中学,以下简称仕尚中学)、被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泰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佩尧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告仕尚中学及京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佩尧公司诉称,2006年7月24日,世纪佩尧公司与仕尚中学就承建仕尚中学供暖锅炉房及供暖服务签订《委托协议》,世纪佩尧公司给仕尚中学干工程,总工程款140万元人民币,工程期间仕尚中学支付10万元,按约定2007年1月1日前支付10万元设备款,200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总工程款,仕尚中学过期未付,每日按未付总款的2‰给付世纪佩尧公司滞纳金。2007年7月,当世纪佩尧公司再次向仕尚中学追索工程款时,其已将举办权等全部转让给京安公司,同时负责也变更为史某某,因此世纪佩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给付世纪佩尧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及2008年6月1日前的违约金67.8万元(违约金计算至世纪佩尧公司拿到全部欠款之日止)共计197.8万元;2、诉讼费由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承担。

被告仕尚中学辩称,仕尚中学与世纪佩尧公司签订了协议,但在世纪佩尧公司提供供暖1个月后,由于其擅自使用卧式燃煤锅炉污染周边的环境,由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海淀环保局)于2006年12月19日向仕尚中学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仕尚中学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没收该设备,但世纪佩尧公司在之后未进行整改,导致供暖服务停止;2007年1月以后世纪佩尧公司实际上就未再提供供暖服务,仕尚中学的学生已全部放假,因此仕尚中学不同意向世纪佩尧公司支付工程款更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京安公司辩称,仕尚中学与京安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本协议是世纪佩尧公司与仕尚中学签订的,与京安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京安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教委)所出具的承诺函是在仕尚中学进行投资人变更的时候应海淀教委的要求而出具的法律文件,其并不代表每一个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京安公司也只有仕尚中学在破产、解散、撤销等导致其主体地位消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仕尚中学经营正常,每月都有固定的收益,其完全能够独资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资产也远远大于负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由仕尚中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中,仕尚中学均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因此京安公司不应对仕尚中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世纪佩尧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合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1、《委托协议》,拟证明世纪佩尧公司与仕尚中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其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仕尚中学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中对世纪佩尧公司供暖的温度有了约定,否则即违约,京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该证据确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关于同意北京市仕尚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变更北京仕尚中学举办者的申请(复印件),拟证明仕尚中学系原北京市仁达中学变更名称,仕尚中学的举办者变更为京安公司,仕尚中学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京安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上述证据确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3、转账支票,拟证明仕尚中学的欠款数额,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该证据确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4、《供暖协议》,拟证明仕尚中学至今仍在使用世纪佩尧公司的锅炉进行供暖、洗澡,仕尚中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并表示此协议履行的是2007年的冬季供暖,但至少在2006年时海淀环保局认为锅炉存在严重的问题要求拆除,故当时的供暖必须要终止,否则将进行高额的罚款,京安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因庭审中,世纪佩尧公司、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均认可2007年仕尚中学将校区租赁给了中央财经大学,该证据确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仕尚中学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合世纪佩尧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1、2006年12月7日的通知、2006年12月14日的通知,拟证明世纪佩尧公司没有依据《委托协议》履行保证供暖温度的义务,学校的供暖存在严重的问题,中国防卫科技学院要求学校尽快解决,世纪佩尧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无异议,表示从来没有看到过,也从来不知道有此事的存在,认为与其无关,因仕尚中学未举证证明世纪佩尧公司曾收到上述通知,亦未充分举证证明世纪佩尧公司存在冬季供暖温度不足的行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拟证明因为世纪佩尧公司安装使用的是卧式燃煤锅炉,污染了周边环境,要求仕尚中学于2006年12月30日前拆除燃煤锅炉,世纪佩尧公司没有依据《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导致供暖行为终止,2006年12月19日合同终止履行,世纪佩尧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无异议,世纪佩尧公司从来没有看到过,也从来不知道有此事的存在,认为与其无关,因该证据确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京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6年7月24日,仕尚中学与世纪佩尧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约定仕尚中学委托世纪佩尧公司承建供暖锅炉房和安装煤制气锅炉,要求保证冬季正常供暖及每天提供给学生的洗澡水,游泳馆内泳池水的加热,并承包承建及供暖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一条约定:1、仕尚中学供暖面积9万平方米以内供暖费120万元,如仕尚中学供暖面积增加,增加部分以每平方米15元计算,煤炭如涨价达到30%(含),供暖费每平方米增加2元,低于30%仕尚中学供暖费不增加;2、仕尚中学每年付给世纪佩尧公司设备及承建锅炉房款20万元人民币;3、总价款140万元人民币;第二条中约定:1、世纪佩尧公司在冬季供暖期间应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如出现问题由世纪佩尧公司负责;2、仕尚中学应按协议之规定时间付给世纪佩尧公司供暖费和设备款,如出现滞付由仕尚中学负全责;3、在供暖期间,出现其它费用,5万元以下由世纪佩尧公司负责,以上部分由仕尚中学负责;4、设备及承建锅炉房总计费用40万元,仕尚中学分2年付清,每年20万元正,如设备只运行1年,以后款项仕尚中学不再付给世纪佩尧公司,世纪佩尧公司无条件拆走设备。合同第三条约定:1、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仕尚中学付给世纪佩尧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07年元旦前支付另10万元设备款,供暖费到2007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2、协议有效期为3年,以后2年付款方式同上,如果仕尚中学逾期未付,在支付总供暖费的同时仕尚中学每天还需向世纪佩尧公司支付未付总款2‰的滞纳金。

2006年12月19日,海淀环保局向仕尚中学下发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仕尚中学擅自使用卧式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责令仕尚中学在2006年12月30日前拆除燃煤锅炉,海淀环保局将对仕尚中学整改后的情况进行检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海淀环保局将对仕尚中学依法没收该设备。

2007年5月8日,京安公司向海淀教委提交关于变更仕尚中学举办者的申请,载明:仕尚中学原举办者肖贵荣女士与京安公司,就原举办者肖贵荣女士在举办仕尚中学期间仕尚中学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已达成一致意见,京安公司自愿承担仕尚中学自成立以来所有的债务;现申请将仕尚中学原举办者肖贵荣女士变更为京安公司。

2007年7月20日,海淀教委出具关于同意仕尚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载明经研究同意肖贵荣同志不再担任举办者,仕尚中学举办者由京安公司担任,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仕尚中学给付世纪佩尧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转账支票1张,该支票未填写出票日期,亦未填写金额。世纪佩尧公司未将该支票入账。

在仕尚中学将校区租赁给中央财经大学后,世纪佩尧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与中央财经大学签订《供暖协议》,继续提供供暖服务。

庭审中,世纪佩尧公司表明因仕尚中学变更举办者后,银行账内一直没有存款,故仕尚中学交付给世纪佩尧公司的转账支票未能入账,仕尚中学表示无异议。仕尚中学认为应按照实际供暖期限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世纪佩尧公司认为《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为违约金,应以未付款为基数,其中10万元从2007年1月1日(依据协议第三条第1项)起算;120万元从2007年9月30日(依据协议第三条第1项)起算,违约金比例按照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计算。仕尚中学和京安公司均认可海淀环保局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后续对时尚中学的处罚决定,且2006年12月19日锅炉房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6年12月30日,该设备至今未拆除,且世纪佩尧公司表示仕尚中学未曾通知其因锅炉问题收到环保部门的通知。仕尚中学认可其锅炉房是世纪佩尧公司承建,并由世纪佩尧公司负责供暖服务。

以上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纪佩尧公司和仕尚中学于2006年7月24日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依《委托协议》的约定,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仕尚中学付给世纪佩尧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07年元旦前支付另10万元设备款,供暖费到2007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仕尚中学已给付10万元,尚欠130万元至今未付,且协议约定仕尚中学逾期未付,在支付总供暖费的同时仕尚中学每天还需向世纪佩尧公司支付未付总款2‰的滞纳金,世纪佩尧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故世纪佩尧公司要求仕尚中学立即给付供暖费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07年1月2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以120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京安公司受让仕尚中学时,在向海淀教委出具的申请中承诺自愿承担仕尚中学自成立以来所有的债务,应视为其自愿加入对仕尚中学债务的履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世纪佩尧公司要求京安公司对仕尚中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仕尚中学以“海淀环保局于2006年12月19日向仕尚中学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世纪佩尧公司在该通知书下发之后未进行整改,导致供暖服务停止,且2007年1月以后世纪佩尧公司实际上未再提供供暖服务,仕尚中学的学生已全部放假,因此不同意向世纪佩尧公司支付工程款更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作为答辩意见,因该通知书下发后,海淀环保局没有后续对时尚中学的处罚决定,亦未拆除相关锅炉设备,而且仕尚中学未证明曾将该通知书内容通知到世纪佩尧公司,要求其进行整改,且世纪佩尧公司举证证明仕尚中学将校区租赁给中央财经大学后,世纪佩尧公司与中央财经大学亦签订了《供暖协议》,继续提供供暖服务,故本院对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仕尚中学给付原告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价款一百三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十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二OO七年一月二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以一百二十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市仕尚中学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零一元(原告北京世纪佩尧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仕尚中学、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莫泰京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荣荣

书记员崔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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