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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青年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键,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7)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指挥部再行支付给六冶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该工程款结算完毕。

二、上述260万元工程款指挥部于2008年12月10日前首次支付六冶公司100万元。

三、剩余欠款在2009年5月底前再支付80万元,另外80万元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用、鉴定费用等双方各自已交纳部分由各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冶公司预交8473元减半收取4236.5元,指挥部预交x元减半收取x元,由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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