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青年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键,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市青年宫文化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7)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指挥部再行支付给六冶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该工程款结算完毕。
二、上述260万元工程款指挥部于2008年12月10日前首次支付六冶公司100万元。
三、剩余欠款在2009年5月底前再支付80万元,另外80万元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用、鉴定费用等双方各自已交纳部分由各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冶公司预交8473元减半收取4236.5元,指挥部预交x元减半收取x元,由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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