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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3时47分,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豫PC809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Q99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1501(内圈)上海绕城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25.7公里处时,因被告人李某打瞌睡致使其车右前侧与右侧路边防护墙及护栏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惊醒后即左驾方向变道至中间车道并发现爆胎,被告人李某随即向右变道欲靠边停车时,遇被害人许明一驾驶牌号为沪AG376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336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该路最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被害人许明一车正面左部与被告人李某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害人许明一头、胸、腹部等处部位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让路过的司机于某某帮助打电话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相关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火化证明,有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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