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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北门村委会一组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贾强,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晋宁县X镇X村委会一组。

住所地:晋宁县X镇X村委会。

负责人:刘某某,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晋宁县X镇X村委会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宁县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4.91元,减半收取2502.46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梓旭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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