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信通昌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464号

原告北京信通昌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鑫,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名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北京信通昌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昌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玉明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通昌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卢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华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信通昌达公司起诉称:信通昌达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与威华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信通昌达公司向威华特公司提供蓄电池,总金额x元。信通昌达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威华特公司支付了x元,尚欠x元未付,故信通昌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威华特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及逾期利息2016.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信通昌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购销合同,证明威华特公司购买蓄电池328只,金额x元,货到验收后付全款。

证据2,出库单,证明应威华特公司要求货物,信通昌达公司将货送到青岛海博电子济南分公司,时间是2005年8月12日。

证据3,2005年9月19日的发票4张,证明信通昌达公司给威华特公司出具了价值x元的发票。

证据4,进帐单5张,证明威华特公司分五次向信通昌达公司支付货款,付款总金额x元。

证据5,2008年6月10日的催款函,证明确认欠款的催款函已经发给威华特公司的易某,是当面给的。

被告威华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威华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威华特公司未出庭对原告信通昌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庭审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信通昌达公司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7月13日,信通昌达公司与威华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信通昌达公司向威华特公司提供蓄电池328只,总金额x元,交货日分别为8月20日、22日前。电池的质保期为24个月。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合同签订后,信通昌达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威华特公司开具了价值为x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威华特公司自2005年8月9日起至2007年2月7日止,共计支付信通昌达公司货款x元,尚欠货款x元未付。

诉讼中,信通昌达公司进一步明确利息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详见信通昌达公司利息计算表。从2005年9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利息是2016.69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信通昌达公司与威华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信通昌达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威华特公司至今尚欠信通昌达公司货款x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信通昌达公司要求威华特公司给付货款x元及利息2016.69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威华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信通昌达科贸有限公司货款一万元及利息二千零一十六元六角九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一元,由北京威华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