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与北京万兴隆食品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崇民初字第9384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隆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北京万兴隆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被告在顺义区天竺工业园区B区开办有一大连海鲜餐厅。2007年8月3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转让合同》,被告将上述餐厅交给原告吕某某经营。双方就被告之前的债权债务、房租、水电费等进行了约定。2008年3月13日,双方达成了终止协议,原告将上述餐厅交还给被告自行经营。双方并进行了结算,被告须给付原告x元,被告支付了现金x元,给付两张支票(计x元)。但支票为空头。经原告吕某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吕某某x元及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到2008年9月25日的为203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基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被告给付票据所记载金额及支付相应利息。因原告吕某某所提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两张所载明收款人分别为北京市顺义凤敏商店和北京石门金树特菜蔬菜经销店,非本案原告吕某某,其非票据所载明持票人及收款人,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据此,根据原告吕某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所起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原告吕某某不是符合条件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文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