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车站东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天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力兴公司诉称:鼎力兴公司为天元公司供应酒水,约定每月20日结清以前所有账款。鼎力兴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天元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共计欠鼎力兴公司货款x.36元。现鼎力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天元公司给付货款x.36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天元公司下落不明,鼎力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视为对本次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八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旭卿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贾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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