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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

被告侯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2日、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8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侯A。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原告于1994年因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转变。2008年,原告又因病将子宫切除,在原告最需要照顾的时候,被告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2010年3月,被告又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奈只得报警求助,经验伤为原告的左面部被殴打致伤。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笔股金21万元、共同财产、债务及房屋依法分割。

被告侯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关于房屋的产权、股金的分配、债务的承担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6、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侯A,现已结婚成家。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A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徐某和女儿侯A所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B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侯某所有;

三、在上海市嘉定区A室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徐某所有;

四、以侯某名义投入上海强新工贸合作公司的股金6万元、交与侯某发参股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均归被告侯某所有;

五、向徐A借款人民币5万元由原告徐某负责归还;向徐某法借款人民币2万元由原、被告各半负责归还;

六、被告侯某应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搬离上海市嘉定区A室房屋。

七、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3822.95元,减半收取1911.4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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