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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84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8461号

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兴淀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站前广场东侧1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某,住(略)。

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以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并非涉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直接生产商为由,于200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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