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精实国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排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源和墙体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国墙公司)诉被告北京精实国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精实公司)和北京市金源和墙体建筑材料公司(简称金源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精实公司和金源和公司以德士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蔡鸿章侵犯股权纠纷一案((2002)宁民五初字第X号)尚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查:2000年7月21日,蔡鸿章(甲方)与台湾德士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清谅(乙方)签订《公司投资设立契约》,约定双方合作在中国大陆成立新公司,其中郭清谅将其拥有的x.X号“一种建造建筑物壁的模板”专利(即本案专利)入股。2000年10月23日,郭清谅将本案专利转让给契约双方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德士特新型墙体材料(昆山)有限公司。2001年2月14日,德士特新型墙体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又将本案专利转让给本案原告。2002年6月25日,本案专利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在本案专利由德士特新型墙体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转让给本案原告的过程中,德士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鸿章在股权问题上产生争议,后德士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该案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且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德士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蔡鸿章侵犯股权纠纷一案所争议的股权当中包含本案专利,该案审理结果可能对本案专利权权属造成影响,使本案专利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人民陪审员白剑锋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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