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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曾用名尤某一),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钟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尤某某因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17日,尤某某以“尤某一”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多功能压力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x.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共8项:

“1、本发明“多功能压力表”特别适于工艺条件恶劣的压力测量。现有技术的YK-100型耐震压力表用机械间隙作被测工艺介质压力震动的阻尼,本发明的特征是:在现有隔膜压力表的隔膜腔与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之间加有由微孔材料制成的阻尼装置,使压力表具有耐被测工艺介质压力震动的功能,其下膜盒可如常规结构;用于粘稠、易凝介质的压力测量可如大口径漏斗状结构;用于易挂壁板结介质的压力测量可如筒状短管结构;用于腐蚀介质的压力测量,选用防腐蚀材质或再加聚四氟乙烯护层。

2、根据权利要求1,阻尼装置,其特征是一由微孔材料制成的片状或柱状体。

3、根据权利要求1,阻尼装置,特征是安装在隔膜腔与压力表传感器的压敏部件之间的适当部位。

4、根据权利要求1,下膜盒,其特征属常规型,用于较理想工艺介质的压力测量。

5、根据权利要求1,下膜盒,其特征为大口径漏斗状,用于粘稠、易凝、污脏介质的压力测量。

6、根据权利要求1,下膜盒,其特征为筒状短管,用于易挂壁板结的工艺介质压力测量。

7、根据权利要求1,上膜盒、密封圈、隔离膜片、下膜盒,其特征为选用防腐蚀材质制作,或对接触工艺介质的部位再加聚四氟乙烯护层,可用于腐蚀性介质或强腐蚀介质的压力测量。

8、根据权利要求1,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其特征为可选用现有的各种压力表,包括普通的指示压力表,电接点压力表,电远传压力表,耐环境震动的压力表与压力传感器及各种愿与本发明的隔离膜盒配合而改善原仪表功能的各种压力表。”

中国专利局经过审查,以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由,于1992年9月26日做出驳回该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如下:

(1)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x,1949年10月25日公开。该文件公开了一种用于流体压力指示仪表的流体压力阻尼装置,为了解决毛细管开孔的大小难以适应压力变动大的问题,在压力表头下方提供了一种玻璃纤维絮状物制成的压力峰值阻尼装置。

(2)对比文件2,日本专利:JP61-x,1986年7月29日公开。该文件公开了一种流体压力测量装置,同样为解决流体压力脉动而引起的表头指针波动问题,在表头下方安装了圆筒形多孔陶瓷部件。

(3)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x,1958年7月8日公开。该文件公开了一种用于流体压力表的连接件,为了防止腐蚀性被测流体的危害,它用一片隔膜将压力表与被测流体隔离开,在压力表头一侧形成一充有液体的腔室,而在相反一侧形成压力腔,以此保护压力表头。

(4)对比文件4,美国专利:x,1954年6月1日公开。该文件公开了一种为了防止腐蚀性流体的危害,安装在被测流体与压力表头之间的压力传递单元,该压力传递单元也包括由柔细隔膜分割出来的两个腔室,而且其隔膜下方是圆锥面构成的漏斗形腔室,其材料是可抵抗该腐蚀性流体的。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尤某某对中国专利局驳回其申请的上述决定不服,于1992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项复审请求,于1999年6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尤某某分别于2000年6月27日和2000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同时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为“北京燕山石化化工一厂”出具的“关于YD-100型多功能压力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2)为“北京燕山石化化工三厂”出具的“采用尤某万能压力表,在2,6--二特丁基对甲酚装置,经过92-93一个严冬的使用至今情况良好”的说明。

尤某某又于2000年9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本发明的一种‘压力表’特别适用于工艺条件恶劣的压力测量,现有技术的YK-100型耐震压力表用机械间隙作被测工艺介质压力震动的阻尼,本发明的特征是:在现有隔膜压力表的隔膜腔与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之间加有由微孔材料制成的阻尼装置,使压力表具有耐被测工艺介质压力震动的功能,其下膜盒可以是常规结构;当用于粘稠、易凝介质的压力测量,可以是大口径漏斗结构;用于易挂壁板结介质的压力测量,可以是筒状短管结构;当用于腐蚀介质的压力测量,对上膜盒、锁紧螺帽、隔离膜片、下膜盒选用防腐蚀材质或加聚四氟乙烯护层。

2、根据权利要求1,阻尼装置,特征是一由微孔材料制成的片状或柱状体。

3、根据权利要求1,阻尼装置,特征是安装在隔膜与压力表或传感器的压敏部件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下膜盒,特征是一大口径漏斗状,用于粘稠、易凝、污脏介质的压力测量。”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尤某某2000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原始说明书为基础,于2001年9月14日做出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于1992年9月26日做出的驳回决定,驳回尤某某的复审请求。理由主要是:权利要求1包含4个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4与本申请同属一个技术领域,经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和4披露了技术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技术方案1中的阻尼装置、隔膜和下膜盒分别以与对比文件1和2相同的工作方式完成其各自功能,且在其组合之后,总的技术效果是各个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没有收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技术方案2的区别是在测量腐蚀介质时采用防腐材质或加聚四氟乙烯护层,但在腐蚀性环境中使用耐腐蚀材料是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3与对比文件1和2的区别在于采用了短管下膜盒,然而缩短流体路程进而缩短流体与测量管接触时间,可以减少壁挂,是公知常识。技术方案4同样限定了在测量腐蚀介质时采用防腐材质或加聚四氟乙烯护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权利要求X组合出的压力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对阻尼装置的材料和安装的位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之相同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仍然缺少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属权利要求4将下膜盒具体限定为大漏斗状。并在意见陈某书中强调大漏斗下膜盒结构产生了对流热交换,从而获得自保温的效果,适用于易凝物质的压力测量。对比文件4中的隔膜下腔室与大漏斗下膜盒结构相同,他们应当具有相同的客观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x.X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比文件1-4、驳回决定书、第X号复审决定书、证明材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某在案证明。

尤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阻尼装置和大口径漏斗的自保温作用是否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4是否具有创造性。作为本案专利申请已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均涉及流体压力测量装置,与本案专利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为了防止腐蚀性流体危害而安装于被测流体和压力表头之间的压力传递单元,该压力传递单元也包括由柔细隔膜分隔出来的两个腔室,而且其隔膜下方是圆锥面构成的漏斗形腔室,其由可抵抗腐蚀流体的材料制成。该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大口径漏斗结构”的下膜盒的结构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种相同的结构客观上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4说明书所公开的漏斗形腔室的圆锥面允许使用较大直径的隔膜,从而可以消除隔膜上温度变化的影响,即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漏斗形的隔膜下腔室同样具有“自保温”的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流体压力表,其为解决流体压力脉动而引起表头指针波动的问题,也即为了减震,在表头下方安装了圆形多孔陶瓷部件。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属的四个技术方案均是将现有技术中流体压力表中的阻尼装置以及隔膜式流体压力表的隔膜腔室加以组合,其方案的总的技术效果也仅是各被组合已有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已有技术的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限定技术特征为“下膜盒特征是一大口径漏斗状,用于粘稠、易凝、污脏介质的压力测量”,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加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限定技术特征属于重复限定,即从属权利要求4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有创造性。尤某某强调本申请的阻尼装置的耐震效果和大口径漏斗的自保温效果,而且创造性地利用了“对流热交换”原理。但实际上,本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披露可以获得上述效果并区别于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已有技术的任何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因此尤某某的申请不具有应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要求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对比文件1至4逐一对本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至4的创造性加以分析判断,得出本案申请没有创造性的结论,其分析过程及结论均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正确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玻璃纤维絮状制成的阻尼元件”或“多孔陶瓷部件”,不具有实用性,本发明专利申请中采用微孔材料作为阻尼装置,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和4中公开的漏斗型腔室虽与本申请中的大口径漏斗结构相同,但不是用于“自保温作用”。其发现大口径漏斗结构有自保温作用是一种方法发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已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尤某某在上诉时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中披露的技术方案没有实用性,不能与本申请进行对比。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为在本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其中所载明的技术方案为已有的技术,该技术具有实用性与否,并不影响其已被公开的事实,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运用该文件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故引证并无不当。

针对尤某某关于阻尼装置和大口径漏斗结构具有创造性的上诉理由,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用于流体压力指示仪表的“一种玻璃纤维絮状物制成的阻尼装置”和一种流体压力测量装置中的“圆筒形多孔陶瓷部件”,而本申请采用了“微孔材料”制成阻尼装置。经对比可以看出,采用阻尼装置均是为了解决流体压力脉动而引起的表头波动问题,尤某某称采用微孔材料可以增强压力表的耐震性,适应任何范围的压力,但该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书以及原始公开说明书中未能做出相关阐述。尤某某对于何为微孔材料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的说法,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关于大口径漏斗结构,尤某某承认该结构确与对比文件中的漏斗型腔室相同,但通过其研究,发现该种结构具有“自保温作用”,这是从未有人认识到的,是一种方法发明。针对尤某某这一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其对于方法发明的法律概念理解有误,专利法规定,方法发明是指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具体的如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使用产品的方法,而尤某某提出的是产品的功能而非方法,无法依照方法发明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隔膜下腔室与大漏斗下膜盒结构相同,他们应当具有相同的客观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性是正确的。根据以上分析,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个技术方案,是将现有技术加以组合,其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是已有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尤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复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均由尤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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