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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0)高知初字第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高知初字第20号

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亨利王某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拉莫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巍,广东国际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60岁,该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x.5元,由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程永顺

审判员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四年三月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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