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x/SA),住所地比利时扎芬特姆。
法定代表人布赖恩·拜拉,该公司清算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龙凤呈祥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4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龙凤呈祥商贸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龙凤呈祥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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