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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诉电子工业出版社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24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2470号

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普惠北里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住(略)。

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24日恢复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同意给付48万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多年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张家港爱文某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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