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与佳木斯面粉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佳民商初字第82号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负责人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清收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清收中心科员。

被告佳木斯面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佳木斯市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佳木斯市粮食局财务科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佳木斯市面粉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诉称,被告拖欠我行贷款(略)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未果,为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依法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我行的贷款(略)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佳木斯面粉总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立即偿还所欠贷款(略)元,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理由是:一、被告公司的贷款是执行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巨额亏损挂帐。在粮食短缺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解决人口大国的吃饭问题,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加工企业担负着城镇居民及军供民用口粮加工供应任某,经营上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企业全无自主权,财务上与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统一包干,形成利润低补全系统的亏损,企业没有自我积累,由于财政补贴不足,加之各种包袱沉重,企业形成了亏损挂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是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粮食政策背上了债务。二、对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及所占用贷款如何处理。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在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X号文件第31条对1992年3月31日前的财务挂帐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X号文件精神、国家财政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国发办[1998]X号文件)。四部委的《办法》对如何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清理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包括了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第五条对纳入清理范围的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如何归还银行贷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在“10年内消化”归还。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务院委派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全面审计清查,最后确认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总额为(略)元。也就是说根据文件精神,我公司的贷款应在15年内归还,即1999—2003年实行本金挂帐,从2004年起10年内偿还。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出示如下证据: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旨在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

2、借款借据,旨在证明贷款已发放给被告。

3、债权转让协议,旨在证明根据国家规定,原被告双方及农业发展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农发行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

4、逾期贷款通知书,旨在证明我们向被告主张了权利。

5、被告在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书,旨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存在。

6、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旨在证明被告名称由原制粉厂变更为面粉总公司。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98)X号,旨在证明省政府文件已明确规定该欠款谁欠谁还,被告应偿还此笔欠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1—6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所举第7份证据有异议,认为省政府文件认定此欠款为亏损挂帐,逐年偿还,十年还清,原告应按文件规定处理。

对以上原告所举1—6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证明的问题应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所辩称理由出示如下证据:

1、国务院文件,国发(1998)第X号,旨在证明国务院已明确规定粮食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和消化。

2、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98)第X号,旨在证明面粉总公司的业务属于政策性贷款范围之内。

3、财政部等六部委文件、财经字(1999)第X号文件,旨在证明中央财政补贴利息把黑龙江省划为第四类,应享受最长的补贴偿还期间。

4、佳木斯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的文件,佳财商字(1999)第X号,旨在证明面粉厂被入政策性亏损企业范围内,亏损额为(略)元。

5、佳木斯中院(2002)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旨在证明与本企业案件完全一样的案件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6、国务院国发(2004)X号文件,旨在证明在十年偿还期限的前提下又延长偿还期限5年,即2004年至2008年。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5均无异议。对被告所举证据1—5的真实性和所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6有异议,认为省政府的文件已明确该欠款谁欠谁还,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

经当庭举证、质证,归纳本案的基本事实为:1998年12月10日,被告佳木斯面粉总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佳木斯分行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略)元,用途粮款,利率7.65‰,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农发行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原告与被告及农发行三方于1998年12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农发行与被告于98年12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略)元,利息(略)元,本息合计(略)元,农发行于98年12月10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同意农发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承担该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责任某义务。债权转让后,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盖章。2003年3月经市粮食局请示,市计委批复、市工商局批准申请变更登记,该企业由原佳木斯市制粉厂更名为佳木斯面粉总公司。原告对被告所欠贷款本息(略)元并未全额起诉,只起诉(略)元本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所欠原告贷款应由谁偿还。

原告认为,对此笔欠款省政府(1998)X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还,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认为,此笔贷款国务院(1998)X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由省政府还,国务院(2004)X号文件还规定,此欠款的偿还期在X号文件规定的十年偿还期限的基础上,又延长五年,即2004年至2008年。

本院认为,对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国办发(1998)X号文件规定了总的原则,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偿还贷款本金,该文件在规定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偿还贷款本金的同时,还明确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并上报国务院。可见该文件已赋予各省自行制定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具体措施的权利。所以,黑政办发(1998)X号文件在性质上为落实国办发(1998)X号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该文件规定此欠款由食粮部门偿还,应适用于本案,据此文件佳木斯面粉总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贷款757万元本金,应自行偿还。佳木斯面粉总公司关于此笔贷款本金应按国办发(1998)X号文件规定,统一由省政府偿还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面粉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贷款本金(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佳木斯面粉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某帮

审判员肖冬云

审判员代吴皓琨

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韩国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