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与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1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46岁,住(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玉林,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上诉人任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某,被上诉人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佳乐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瑞中,被上诉人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丽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玉林、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根据x.X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记载,其所限定的积木地板包含三项必要技术特征:①所述积木地板包括积木地板料;②积木地板料,是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③所述积木地板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对组成积木地板的积木地板料进行了描述,即经过加工未连接在一起的单个地板材料,但在说明书中对该种积木地板料也进行了解释: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地板料正面可呈方形、圆形、多边形或不规则形状,可像小孩的积木玩具那样有大有小、长短不一,甚至可以是上大下小、上方下圆的形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举出了15种积木地板料的形状。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可见,本专利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的基础材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小、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特性。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在于它超越了普通地板对板材的选材及规格的严格要求,它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边角余料,节约资源。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木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正面均呈长方形,面积较大,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此特征更接近于公知技术,而不具有独立权利要求中积木地板料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效果和目的。故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任某某的专利权,任某某要求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丽泽公司和佳乐美公司:①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②赔偿调查取证费3000元人民币。任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将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类似小孩玩具积木”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说明书的内容为准,曲解了独立权利要求,错误理解和适用了法律。本专利的核心和发明点在于多块连接,尤其是多个小块连接,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玩具积木”。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为准来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此外,即使将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限定于积木,被控侵权产品也构成等同侵权。丽泽公司和佳乐美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任某某于2000年9月2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x.X号“积木地板”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3年6月2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优先权日为1999年9月22日。经授权的权利要求共有4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1、4、5、6、7、8、9、15、16、17、18、20、23、25、30)连接成积木地板块(10、19、26、28)。该专利说明书共有16个附图,具体说明了不同积木地板料与积木地板块的连接关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美丽岛牌木地板,由佳乐美公司制造,丽泽公司为该产品经销商之一。被控侵权产品每组地板由一块塑胶质的底垫和五块木质地板组成,底垫为网格状结构,其有数个相对固定的凸块,木地板背面设有数个相对应的固定凹孔,可以将木地板套固在底垫的固定凸块上。每块木地板均为形状、外观、面积相同的长方形,其正面面积均为5.5cm×29.5cm。2003年12月9日任某某在丽泽公司公证购买了两组被控侵权产品美丽岛牌甘巴豆桑拿木地板,每组X元。2004年6月7日任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丽泽公司和佳乐美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另查明,佳乐美公司系根据x.X号“改良的木地板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2月3日,2000年11月1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7月24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佳乐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上述事实,有x.X号发明专利文件、x.X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佳乐美公司产品宣传单、(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任某某的第x.X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由特定形状的积木地板料构成特定形状的积木地板块,其中的特定的形状由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数字代表。上述具体数字所代表的具体形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然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美丽岛牌木地板系根据x.X号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其亦由单体的地板料组成,但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每组地板均由五块单体地板料组成,每块地板料均为形状、外观、面积相同的长方形,具有统一的规格,与权利要求1中具体数字所限定的特定形状显然不同,也不等同。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美丽岛牌木地板并未落入任某某的x.X号发明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其专利不构成侵权。综上,任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0元,均由任某某负担(已交

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审判员魏湘玲

二ΟΟ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