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X路X号外滩新城聚雅轩X栋A座。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被告北京市宏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服务局、北京市宏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服务局、北京市宏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服务局、北京市宏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服务局、北京市宏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南宁新领域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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