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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某诉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约翰.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姚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XX市XX区XX路XX苑X栋X单元XX号。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女,丙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某某诉被告乙某某、丙某某、姚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乙某某返还预付款人民币3,141,255元及利息32,653.35元;要求被告乙某某赔偿违约金人民币6,900,000元;要求被告丙某某、姚X对被告乙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某某应返还原告甲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3,141,255元及补偿款900,000元,共计人民币4,041,255元(可以美金支付),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3,233,004元,原告在上述款项支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解除对三被告财产保全的同时,被告乙某某向原告甲某某支付余款人民币808,251元;

被告丙某某、姚X对被告乙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82,243元,减半收取41,1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21.50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各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国民

审判员王称兰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刘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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