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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赵某甲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48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4890号

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北京市海淀区八宝庄X号楼X号。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X号X门X号。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安太

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X镇天通苑五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住(略)。

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跃生,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白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今古同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久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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