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赛普瑞特血液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海燕,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健,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报酬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吕适如等人一起为被告共同完成了“超声检测装置”技术成果的研发工作,此后该技术被国家授予了实用新型专利,现该技术成果已得到转化。2006年6月,我从吕适如处得知被告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东医疗公司)签订《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获得专利许某使用费240万元,后被告支付给吕适如专利报酬6万元。为此,我向被告索要报酬,为被告所拒绝。故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专利报酬4万元。
被告万东康源公司辩称:原告仅凭万东医疗公司企业年报中的信息诉称我公司许某使用“超声检测装置”技术获偿24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不能成立,我公司所得上述费用属于试制研究费,不是技术成果转化费,我公司并未获得过技术成果转化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作为上市公司的万东医疗公司2004年3月16日发布在新浪网上的企业财金年报内容显示:2003年6月25日,万东医疗公司与被告签订《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万东医疗公司向被告支付240万元,受让取得被告“超声检测装置”技术独家使用权,直至该专利权终止。
2003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名称为“超声检测装置”(专利号:x.1)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万东康源公司,设计人为李某明、赵广江、吕适如、魏西广、李某、王晓庆。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李某和被告万东康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超声检测装置”(专利号:x.1)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报酬x元(于2006年9月15日给付7500元,2006年10月13日之前付清余款7500元)。
二、原告李某和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6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支付给原告李某,李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不再退还)。
四、本协议自2006年9月13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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