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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29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国医药大厦X层815-81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案由:专利使用费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从其销售8台“三维正脊仪”所获得的销售额中提取人民币x元作为使用张某某专利技术的补偿费;

二、双方同意将上述款项折抵张某某入股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应出资的x元,上述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2.6%;

三、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701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北京张某某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支付给张某某3505元);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ОО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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