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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去榆林乡白庙黄某黄某丙家拿药治疗哮喘病,发现黄某丙家大门锁着,家中没人,便顿生歹意。后窜入黄某丙的屋内,盗窃现金x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退回赃款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盗窃那么多钱。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盗窃系一念之差,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去榆林乡白庙黄某黄某丙家拿药治疗哮喘病,发现黄某丙家大门锁着,家中没人,便顿生歹意。后窜入黄某丙的屋内,盗窃现金x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12月25日上午,我去姓黄某人家拿哮喘药,到他家见大门锁着,我想着他家没人,就去他家偷东西。我翻墙跳到他家院内,发现他家堂屋门锁着,我在他家屋门东侧发现两把钥匙,就拿出开堂屋门,结果门打开了,我就到他屋里找钱,在床南头墙上的一个蓝兜里发现了一叠钱,我没有查就装到兜里了。我下床的时候发现东边墙的蚊帐里有东西,我就打开看看了看,见是一叠钱,我就也装到了兜里。另外我在他家一个纸箱内发现一些零钱,我也装进了自己的兜里。我从屋里出来后,把堂屋门又锁住了。把钥匙又放进了屋门东侧。然后我就打开大门走了。

2、被害人黄某丙陈述:2009年12月25日下午,我从外边回到家中,发现大门开着,堂屋门锁着,我打开堂屋门,发现床上有翻动的痕迹,我发现我放的钱不见了。等到我老婆回来,她找了找她放钱的地方,发现钱也不见了,我问她多少钱,她说有一两万元钱。然后我们就报警了。我从家出来碰见黄某强,他告诉我说上午有一个人在我家西边转悠,说那个人经常到我家。我当时想了想会不会是井庄村的那个人。我就和黄某强一起去井庄村那个人家,到他家后,黄某强认出他就是今天上去去我家西边转悠的那个人,我就和黄某强报了警,民警过来了,他承认偷了我家的钱,民警就把他带走了。

3、被害人李某丁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一致。

4、证人黄××证言:2009年12月25日上午,我到黄某丙家找他说话,看见他家大门锁着,然后我看见一个人在黄某丙家西边转悠,我问他干什么的。这个人说找这家人。我说没在家,然后我就走了。到了下午,我听黄某丙说他家的钱丢了,我就告诉他上午有一个人在他家西边转悠,并说了那个人的特征。黄某丙想起来那个人可能是井庄村的。然后我和黄某丙一起到了这个人家,我见这个人就是上午在黄某丙家转悠的人,我和黄某丙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过来后,问了问这个人,他承认偷了黄某丙家钱,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把他带走了。

5、许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退还被害人黄某丙现金x元。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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