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吵闹,长期感情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补偿其经济损失。

经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依俗举行了婚礼,同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4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山枣镇X村第七组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没有共同债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原告韩某某自愿补偿5000元给被告邓某某,此款于2010年8月14日前给付,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中原告应分得份额,由原告赠与儿子邓某,归其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负责偿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