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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诺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7号

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赛光,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玲珑塔农副产品市场东门南大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副经理,住(略)。

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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