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赛光,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玲珑塔农副产品市场东门南大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副经理,住(略)。
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芝堂玲珑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澳诺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