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X村西。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时雨修缮队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五里仓小区南。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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