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南湾子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马坊馨城项目负责人,住(略)。
被告北京宝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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