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汪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38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邻居高xx在潢川县X镇X村钟店组因稻田放水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汪某某用拳将高xx腰部打伤,致高xx第9、11肋骨骨折,胸腔少量积液。经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高xx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汪某某赔偿高xx损失5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陈述、证人黄xx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收条、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汪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高xx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宏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大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