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确权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1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X路X-79。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红坤,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蒋某某因实用新型专利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4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英龙,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张某,原审第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附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红坤、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附企公司是第x.X号“支垫”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4年11月17日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2005年4月29日,蒋某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006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整体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地表明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的呈凹凸结构的支垫,通过其上设置的固定带,能够保证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支垫与货物不分离,从而达到圆形货物稳定置放、安全运输的发明目的。至于固定带与支垫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则属于本专利的优选方案,不必记载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其理由是:原审判决没有对本专利采用的特殊材料特征予以充分考虑,如果固定带与支垫之间的连接不牢固,就不可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固定带与支垫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附企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支垫”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8月3日,申请号为x.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权人为附企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共有22个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一种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其特征在于整个支垫呈凹凸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垫,其特征在于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6)。”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使圆形货物稳定地置放,并能与其牢固联接,确保储运中稳定性与安全性,由各类纤维质材料制成的支垫”、“本实用新型的再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支垫与货物不分离的纤维支垫”、“按照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支垫,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按照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支垫,其凸面的顶部至底部分别开有柱形孔,固定带穿过两凸面的柱形孔设置在支垫上”、“本实用新型的固定带6还可设置在凹面1的纤维质材料与捆带之间,使之形成为一体,这种支垫可称为预埋固定带式支垫。”

2003年7月21日、2003年7月30日,黄朝阳和蒋某某曾分别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7日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该专利维持有效的部分为: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7中引用权利要求2或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中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11中引用权利要求2或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17。第X号决定现已生效。

2005年4月29日,蒋某某和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东防滑材料厂(简称邯东材料厂)针对本专利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均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06年3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蒋某某和邯东材料厂当庭增加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缺少“固定带和支垫的连接方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2006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X号决定所确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为其审查范围,做出第X号决定,认为:

1、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蒋某某和邯东材料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缺少“固定带和支垫的连接方式”这一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为“一种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整个支垫呈凹凸结构,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提供一种可使圆形货物稳定地置放,并能与其牢固联接,确保储运中稳定性与安全性的纤维支垫;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二为:提供一种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支垫与货物不分离的纤维支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这一特征限定了要求保护的支垫的结构,“支垫呈凹凸结构”这一特征可以保证圆形货物稳定地置放在支垫上,“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这一特征可以保证货物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其与支垫不分离。因此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整个技术方案已足以解决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故该权利要求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只要“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就可以保证货物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其与支垫不分离,从而完成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固定带和支垫的连接方式”则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经公知的任何连接手段。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由于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生效的第X号决定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相同,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不作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在生效的第X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第X号决定、第X号决定、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的支垫”、“支垫呈凹凸结构”、“支垫上设有固定带”,上述技术特征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保证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支垫与货物不分离,从而达到圆形货物稳定置放、安全运输的发明目的。至于固定带与支垫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则属于可选择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任何连接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蒋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蒋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