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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诉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98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9801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莒县X乡X村。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河东区X路X号。

被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甘露园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

原告高某于2003年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外调力自动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6月2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x.3。2005年1月,高某与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获得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007年1月,二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江罗马嘉园房地产项目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隐形纱窗。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不再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涉案侵犯“外调力自动纱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x.3)的产品;

二、被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

三、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某

二ОО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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