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略)-3-102。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利,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冶工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京冶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利、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是名称为“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x.6)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的泽润庄园北区地基基础工程中,使用与我的上述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法完全相同的碎石桩施工方法,严重侵犯了我享有的专利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京冶工程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商,原告指控的侵权施工者是另外两家分包单位,原告起诉我公司错误。二、被控侵权方法与原告的专利具有本质的区别,我公司原有工程曾经使用过被控侵权施工方法,原告的专利只是在原有的施工方法中做了一些创新,创新点仅在于填充加固料不同,原告使用的是建筑垃圾,我方使用的是碎石,两者完全不同。三、我公司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已公开技术,原告的专利技术原理在其专利申请日2002年12月4日前已被公开发表在相关专业著作中,已成为公开的通用技术原理。原告的专利根据相关对比文件已不具有专利性,依法不应当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我公司采用的是已公开的技术,属于国家标准规范的标准技术,是合理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1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x.X号,名称为“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证书。本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4日,专利权人是王某某。本专利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其步骤包括:a)将外套管打入地基中,直至规定深度;b)向该外套管内填充加固料,采用夯锤对所填充的加固料进行夯击,直至所夯实的加固料的密实度满足这样的收锤标准,从而地基表面土体达到最大的密实度,而同时地表又不产生隆起;c)按照规定的高度提升外套管,进行上述步骤b);d)以上述规定的高度提升外套管,反复进行上述步骤b),进行分层填料与夯击动作,直至地基表面处,从而使挤密桩身材料的密实度和该桩周围的土体的密实度保持均匀。”

2006年11月,京冶工程公司向北京润泽庄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本市朝阳区X路X号润泽庄园一期工程(B03地块)的复合地基工程(碎石桩),承包工程总价款是358万。2006年12月,京冶工程公司以发包方的名义先后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湖北省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和派立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向两分包企业提供了碎石桩施工方法,即复合地基处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柱锤冲扩碎石桩技术要求。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承认其发包给分包企业实施的碎石桩施工方法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相比,除了填充加固料不同,即本专利是用卵石被告是用碎石以外,其他方法步骤相同。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对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润泽庄园施工工地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和拍照,现场录像及照片中显示的施工现场简易工房设施上标有被告京冶工程公司的简称“京冶地基”字样,对此被告予以承认。

被告1998年5月1日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地基处理与实例分析》第386页图7-77“内沉管施工步骤”公开了福兰基施工工艺“移机就位、填石制塞、击沉导管、击穿石塞、分段填充”的步骤图;392页有改进该工艺为:“不再击穿石塞,在沉管到预定深度后即拔管、分段填料夯实。”的文字内容。

以上事实,有x.X号“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2007)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1998年5月1日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地基处理与实例分析》图书、2006年11月签订的京冶工程公司向北京润泽庄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是“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损害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虽将涉案施工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但被控侵权施工方法的技术步骤等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是被告向分包公司提供,并由被告监督实施,施工工地亦有被告公司简称标识,故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符合诉讼程序主体要件,被告有关原告起诉错误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被告承认其碎石桩施工方法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除填充加固料不同以外,其他方法步骤相同。原告亦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技术特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为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填充加固料”再做出具体的限定,而是概括性的限定,因此,只要符合填充加固作用的材料都应当确定为该必要技术特征的范围。因被告的碎石桩施工方法使用碎石作为加固料属于本专利的填充加固料的一种,其主张的填充加固料存在不同差别并无事实根据,因此,被告使用的碎石桩施工方法完全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赔礼道歉属于人身权利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人身权,不应当适用赔礼道歉,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地基处理与实例分析》中公开了“内沉管施工步骤”及其改进工艺,该步骤及其改进工艺未涉及本专利的分段拔管、分层填料夯实的特征。因被告的侵权施工方法与本专利相同,与该公知技术方法在分段拔管、分层填料夯实工艺上不同,故被告以公知技术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工程规模、工程价款以及侵权时间主观情节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王某某“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碎石桩施工方法;

二、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