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1-1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14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原该公司太原指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晋春,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住所地: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泰,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市建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以下简称救护大队)、原审被告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原市安全管理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31日,救护大队与临汾市建总公司所属太原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指挥部承建救护大队基地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培训业务楼、住宅楼、汽车库、健身房、浴室、食堂、锅炉房等基地的全部基建工程,建筑面积为8760平方米,计划投资为960万元,工期为1992年9月30日至1994年9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由乙方总包,取费标准为按国营乙级取费。付款办法为按预算结算,每月按工程进度拨款。补充条款约定,在合同经太原市招标办签发施工通知单后,三日内甲方(救护大队)按总投资额的25%支付给乙方。乙方(指挥部)同意给甲方垫资30万元,时间为3个月,甲方到期不还,自1993年1月1日起,垫资利息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指挥部开始施工。1993年8月和10月,指挥部分别与临汾地建矿山建安公司一处、河南林县建安公司、太原市政公司一处签订了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上述三方。工程于1995年底陆续竣工并已交付使用,期间,双方对工期逾期、进度款拨付逾期均无异议。救护队对分包工程是知道的,并有部分工程款直接付给了分包单位。1994年8月25日,指挥部曾将1#、2#住宅楼结算书报救护队,救护队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太原安全管理局均对304万余万的结算书盖章认可。后因山西省煤炭厅通知要求对全省煤炭系统基本建设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指挥部遂将所有已完工程决算书报省煤炭厅指定的山西电脑审计事务所,该所经审核,对所报决算核减掉204万余元后,确认工程总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总造价为(略).66元,提交双方确认,救护队与指挥部于1997年6月分别盖章认可,山西电脑审计所于1997年12月5日,依据双方认可的决算出具了晋审电基字(1997)第X号审计报告。1999年11月1日,山西电脑审计所受太原市安全管理局单方委托,依据该局提供的资料,将指挥部的取费等级由国营乙级降为集体丁类,另出具了晋审电基字(1999)第X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略).60平方米,总造价为608万余元,但申明,本工程结算为我所单方审核结果,未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

另查明:双方经对帐核实,救护队共付工程款(略).50元,指挥部称有23万余元其他款,但因无法核实不予认定。根据有关规定,指挥部应承担水电费(略).84元,救护队曾向指挥部借款(略)元,根据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救护队尚欠指挥部工程款(略).32元。

还查明,指挥部系临汾市建总公司所属机构,对指挥部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结算签章及诉讼等,临汾市建总公司均表示认可。

救护大队经太原市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88年5月成立,为太原市安全管理局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后并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根据1990年12月山西省煤炭厅、山西省编制委员会等八家省级机关制定的《山西省关于切实加强各级矿山救护队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救护大队的经费及基地建设资金,均由太原市安全管理局集中管理的煤矿生产补贴款中列支解决。

1992年7月13日太原市计划委员会及同年5月25日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对救护大队基建立项的批文,均明确该基建投资均由吨煤10元生产补贴款解决。1994年5月6日太原市计划委员会对太原市安全管理局关于救护大队基地建设追加概算的报告作出批复,同意根据设计部门提交的追加概算资料,调增概算408万元,调整后设计总概算为1268万元,调增部分概算资金由太原市安全管理局自筹解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委托太原工程定额站审核工程造价为634万余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临汾市建筑总公司认可指挥部为基在并设立的直属机构,故指挥部与救护大队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救护队与煤管局所诉指挥部为杨某个人行为及应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予采纳。指挥部承包工程后虽将部分工程转包,但在工程施工期间,救护大队知道并将部分工程款直接付给了施工方,应认定是对转包行为的认可。救护大队已付工程款(略).50元双方认可,应当认定。救护大队借指挥部款(略)元双方认可,应当归还。救护大队为指挥部垫付水电费(略).30元是事实,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电脑审计所前后作出两次审计结果,相差400余万元,故两次结果均不予采信。该院委托太原工程定额站所作审核结论可作定案依据。救护大队具备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意见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山西省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并经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造价应作为结算依据,不应另作鉴定;垫支工程款应予给付;程序违法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认为:鉴于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认可其所属指挥部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救护大队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故以指挥部名义和救护大队所签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指挥部虽有转包行为,但救护大队知道并直接向分包方支付过工程款,是对转包行为的认可,故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指挥部与救护大队在结算书上共同签章的行为是对经审计部门核减200余万元后的结算的认可,该行为同样应属有效。双方应以共同签章认可的(略).66元为结算依据。对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再行审计或鉴定均是不适当不必要的。上诉人主张以双方认可的结算为付款依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主张对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后再给付其垫支的工程款,属重复计算,该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虽曾由本院作过一审判决,生效后由本院经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按级别管辖规定移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程序违法不能成立。双方签字认可已付工程款为(略).50元,上诉人主张另有23万余元其他款,因无法核实不予认定。救护大队借上诉人款(略)元双方认可,应予归还。水电费按定额规定为(略).84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缴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否则自己承担相应责任。救护大队虽属事业法人,但其正常经费及本案所涉基建投资款均系由其上级主管太原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管理和列支,故在救护大队自己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太原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承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欠款(略).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总额为准,自199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计算);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三、救护大队若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时,由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略)元,由救护大队承担(略)元,由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席泽民

审判员郭民贞

审判员张瑞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