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胡黑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某,上诉人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八年三月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