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南河海水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略)-X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穆振辉,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月源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姚家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文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建筑馆。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住(略)。
被告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福田寺甲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和庆荣,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北京星月源喷泉设备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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