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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某支公司与鄢某甲、鄢某乙、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昌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某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某区X街黄某大道。

代表人方旺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鄢某甲,系鄢某乙之父。

原审被告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某区金龙四季阳光X幢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黄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某甲、原审原告鄢某乙、原审被告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昌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2月21日下午,昌某某驾驶鄂x汉阳牌重型普通货车,沿仙桃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三号路与沔阳大道交叉路口时,遇鄢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沔阳大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处,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鄢某甲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仙桃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昌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鄢某甲不负责任。鄢某甲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x.60元,门诊治疗1次,支出医疗费120元,合计支出x.60元。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鄢某甲所受损伤为右足三踝骨折,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自出院之日起继续休息治疗五个月。昌某某已向鄢某甲支付x.60元。

另查明:鄢某甲从2006年8月20日开始租住在(略)(以下简称新生居委会)向德保家,从事建筑行业。

还查明:鄂x汉阳牌重型普通货车属昌某某所有,挂靠在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每月向昌某某收取管理费236元。该车以武汉三军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财保黄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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