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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8)高民终字第3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X-DX号宝隆温泉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向芳,北京市维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进,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电科四维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威瑞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威瑞恒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x.X号“一种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电科四维公司不再坚持涉案专利无效的意见。同时,在天威瑞恒公司没有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电科四维公司不作撤回该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相当于撤回的行为。电科四维公司应当正常参加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所必须的程序。

二、天威瑞恒公司同时放弃对原审判决申请执行的权利,保证不以该判决书为依据向电科四维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利息、案件受理费等金钱给付责任。天威瑞恒公司放弃以法律和(或)行政手段向电科四维公司诉求涉案专利的专利使用费、停止生产销售或许某销售和(或)其它民事责任。

三、天威瑞恒公司保证不利用原审判决在招投标或(和)其他经营工作上作出对电科四维公司不利的宣传。

四、双方当事人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三年内不再就专利号为x.X和x.X的专利向对方提起诉讼。

五、天威瑞恒公司同意电科四维公司使用专利号为x.X和x.X的专利,许某使用费各为壹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至专利保护期届满。

六、电科四维公司愿意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天威瑞恒公司在涉案专利诉讼中律师费用的补偿,支付日期为送达民事调解书当日。

七、天威瑞恒公司如违反本协议第二、三、四、五条任何一条规定,视为天威瑞恒公司违约;电科四维公司如违反本协议第一、四、六条任何一条规定,视为电科四维公司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贰佰万元人民币,并应在守约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壹个月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四十三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二十一元五角,共计二万七千零三十一元五角,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五元七角五分(均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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